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服务指南

admin 2023-07-10 17:13 来源:滁州市编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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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报送并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法规。

三、办理要求: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示范文本.docx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交);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需上传经举办单位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扫描件)。

注:1.事业单位需通过二维码图片登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事业单位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材料,纸质年度报告自行留存,以备后续监督抽查。涉密事业单位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2.以上材料均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