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机构编制纪律教育宣传:《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解读

2024-03-08 09:20 来源:中共滁州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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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中央编委印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的主体、对象、方式、情形、权限、程序等作出了系统设计和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下面,与大家共同学习解读《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相关内容。

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

(三)坚持有错必纠、失责必问;

(四)坚持精准有效、惩防并举。

适用范围

《规则》第四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以及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违规单位是指实施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委(党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中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是指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上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由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处理措施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1.应当采取处理措施的情形: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2.处理措施:

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纠正;

3.予以纠正。

对违规责任人

1.约谈;

2.责令说明情况;

3.下达告诫书。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1.应当问责的情形:

(一)违反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处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2.问责方式:

对违规单位党组织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